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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106号)一批滞港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北京
  • 发布日期:2024-07-03 12:45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1


(2024年第6106号)一批滞港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发布时间:2024/7/3】

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 LN2024DF101608 项目名称: (2024年第6106号)一批滞港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 转让方名称: 营口港对外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转让方类别: 法人 转让方角色: 出让人

价格单位: 万元

转让方代码: 912108001213311215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86.000000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07-03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拍卖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37b5d064927e424c8745816257827e68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5楼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中约定标准执行,由受让方全部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查,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转让方走完合同会签流程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同时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4)同意在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将转让标的运输出厂,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0.5万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清运工作。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出场。受让方在交割清运过程中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主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将剩余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并不退还对应的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对剩余标的资产处置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索赔偿。 (7)同意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同意在拆运结束时应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逾期清运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7、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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