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关于煤炭先进产能核定答记者问!
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积极稳妥确认先进产能 提升安全稳定供应能力
问:哪些煤矿能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
答:《通知》明确,纳入先进产能的煤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产能大于引导退出规模。晋陕内蒙古宁地区现有生产能力不得低于60万吨/年,其他地区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二要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煤矿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实现“四化”(机械化、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强化劳动用工管理,煤矿应急救援能力符合规定。
三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通知》对安全生产条件做了适当调整,与现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相比,调整了2项,新增了3项。一是删除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满半年、煤矿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指标相关条款。二是调整事故限制条件,将“2年内因采场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调整为“近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三是不仅目前不能有采掘接续紧张,核增后“三量”也必须符合规定。四是核增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和入井定员的,也不符合要求。五是对于露天煤矿,必须满足3年接续用地要求,但对于已经没有剥离工作量的资源枯竭煤矿可以突破。
问:确认先进产能煤矿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是煤矿要据实核查自身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条件,并且按工作面(线)的长度、煤层厚度、各类装备的能力等关键信息据实核算,确实可以增加产能、并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核定程序上报企业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是煤矿企业要全面安全检查各环节,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人员、机构、制度、装备、采场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核增申请上报主管部门或者央企总部,省属企业经省级生产能力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中央企业经集团总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是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确认为先进产能煤矿。先进产能确认的事权没有放到地方,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先进产能煤矿。
问:哪些灾害严重矿井可以开展“一矿一审”核增试点?如何开展?
答:原则上,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对于高瓦斯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型的矿井,可以根据其灾害情况和治理能力,开展试点工作,不是全面放开。
对于高瓦斯矿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m3/t,仅因产量较大导致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鉴定标准的,或者实际瓦斯涌出量不高,为强化瓦斯管理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矿井,总的来说,就是仅因为绝对瓦斯涌出量大被确认为高瓦斯等级的矿井。二是瓦斯抽采达标,很重要的标志就是,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瓦斯超限。
对于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型矿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受强含水层威胁,仅因矿井涌水量较大被划分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二是排水能力能够满足要求,核增产能后,排水能力也必须能够满足要求。
另外,对于部分冲击地压矿井,建设能力较高,但现有核定能力达不到建设能力70%的,根据矿井冲击地压灾害情况、治理情况,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可以适当恢复产能。
从程序上讲,一是企业自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论证合格。二是省级生产能力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同意,这个同意是各部门都同意,并且联合上报,而不仅仅是征求意见。三是国家矿山安监局“一矿一审”进行审查确认。
问:核增幅度、核增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合理放宽核增幅度要求。《通知》取消了核增级差的限制,煤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增多少增多少,根据自身实际能力申请核增幅度;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部门要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据实核算煤矿各个系统的能力,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达不到规模要求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说白了,就是能核多少实事求是核多少,对应煤炭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进行下靠,确定核增能力。
二是调整核增间隔限制。核增的间隔期由3年调整为1年,对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采煤的煤矿,不受限制,随时增随时核。
三是调整剩余服务年限要求。按照规定,核增产能煤矿的剩余服务年限,应满足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改建矿井剩余服务年限要求,即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对先进产能煤矿,主要作出了3个方面放宽和调整。一是两类煤矿,即露天煤矿和实施过机械化改造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参考。二是三类煤矿,即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采用智能化采煤的煤矿,以及实施过资源整合的煤矿,核增后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三是投产时间已经很长、接近设计服务年限的煤矿,计算总服务年限,即已有服务年限加上核增后剩余的服务年限满足原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服务年限的,也符合要求。
问:煤矿企业核增后还要履行哪些责任?
答:核增生产能力后,煤矿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具体为4个方面。一要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林草等部门有关规定,加快开展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矿权、用地用草等相关手续办理,坚持依法依规释放生产能力。
二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级企业要对释放产能煤矿派驻工作组,开展安全监督和现场检查,每次检查要对煤矿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指导意见,确保煤炭安全平稳供应。煤矿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禁增加人员增加头面,搞人海战术,严禁减少灾害治理工程和时间,露天煤矿严禁无序增加入坑人员数量和设备密度,严禁随意减小工作平盘宽度,加大边坡角度,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三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执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修复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好林草资源、修复好森林草原生态。
四要严格履行电煤保供稳价责任,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另外,《通知》中未作规定的事宜,例如核定生产能力的事权划分,生产能力的核定程序、产能置换要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内容,仍按照现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政策,不是放松安全标准。各地生产能力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对照本《通知》要求,对申请释放先进产能煤矿进行审核;对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审核确认的煤矿,必须认真开展现场核查,严禁降低标准,对现场系统能力不具备核增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严防虚增产能、严防“带病”核增、严防非正常生产煤矿冒名核增;对申请核增试点的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型矿井和申请适当恢复产能的冲击地压矿井(包含本地区中央企业的申请煤矿),必须由省级生产能力主管部门、省级监管监察部门严格把关,全部审核同意后,最后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核。
《通知》为阶段性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要注意,这个有效期是完成产能批复的有效期,不是申请核增的有效期,明年3月31日后,文件的各项政策均将失效,有关要求还要执行现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规定,请各地区和煤矿企业尽早准备,尽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