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发改核准〔2024〕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能(江门)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来《关于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台发改〔2024〕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开发利用江门近海风能资源,促进当地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意建设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401-440781-60-01-231686);项目单位为国能(江门)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门市台山市场址位于江门市西南侧海域、西侧紧邻阳江帆石场址,东南侧为领海线。场址东北侧距离下川岛约50公里,距离上川岛约60公里。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装机406MW,拟安装14MW级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机组实际单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为准),风力发电机组通过66kV集电海缆接入与江门川岛一海上风电项目共建的海上升压站。集中送出工程及储能另行立项,项目将通过自建或共享的方式配置40MW/40MWh的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为368463.04万元(不含送出海缆、海上升压站、陆上集控中心等送出工程),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10538.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其余7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和节能等方面要求。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项目要严格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海上风电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台风响应期间严格执行省和市防总有关指令。
七、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依据分别是《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全省海上风电场址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4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结果的通知》(粵发改能源函〔2023〕1602号)、《台山市人民政府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核准有效期内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办理通航安全分析及影响评价、环境影晌评价、海域使用权证、接入系统批复、涉军影响论证、安全生产、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招标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南部战区战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广东海事局;市府办,台山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江门海事局、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