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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建设用地的批复2024/07/12图1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建设用地的批复2024/07/12

2024-08-06 10:313500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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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19:01:00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企业信息关于

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16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用地的请示》(辽府〔2024〕12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民集体农用地2.3502公顷(其中耕地0.9419公顷)、未利用地0.13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0056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9861公顷(其中耕地0.0651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4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4803公顷,用于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用)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用)地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企业信息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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