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2年10月份国家及地方风电政策进行了梳理,共37条。其中,国家政策9条,地方政策28条。
10月份在国家及地方政策的推动下,风电迎来大发展。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从国家能源局获悉,截至9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24.8亿千瓦,同比增长8.1%。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3.5亿千瓦,同比增长16.9%;1-9月份,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1463万千瓦,同比增加2223万千瓦;其中,风电1924万千瓦,同比增加281万千瓦。
2022年10月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9条
10月份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31日前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后续并网项目及时建档立卡。同时,对2022年7月31日前并网在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档立卡。2022年7月31日后续并网的项目,原则上在并网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建档立卡。
在土地使用方面,自然资源部发布文件表示,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用海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按照职责,适时对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此外,在农村电网工程方面,国家发改委表示,大力支持风、光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撑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加强农村电网发展规划与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衔接。
2022年10月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28条
涉及省市有:山西、安徽亳州、安徽六安、广东汕头、广东潮州、甘肃白银、内蒙古通辽、河南、河北、安徽、河北唐山、辽宁、青海、湖南、北京、上海、江苏、甘肃天水、湖南郴州、河南安阳、内蒙古阿拉善盟21省市。
“十四五”规划:8条,山西、安徽亳州、安徽六安、广东汕头、广东潮州、甘肃白银、内蒙古通辽。
风电建设方案:8条,山西、河南、河北、安徽、河北唐山、辽宁、青海。
风电配储:1条,湖南。
碳达峰实施方案:5条,北京、上海、江苏、甘肃天水、湖南。
其他政策:6条,湖南、湖南郴州、上海、广东潮州、河南安阳、内蒙古阿拉善盟。
10月份,各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仍在持续下发,本月下发的地方有山西、安徽亳州、安徽六安、广东汕头、广东潮州、甘肃白银、内蒙古通辽8省市,其中:
山西明确,“十四五”期间,新增并网分散式风电装机300万千瓦。
安徽亳州明确,到2025年,全市风电装机达到175.74万千瓦,力争突破325万千瓦。
广东汕头明确,汕头到2025年,海陆风电装机总量达到128万千瓦,海上风电装机量达到94万千万,陆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4万千瓦。
广东潮州明确,潮州南面领海线外专属经济区海域拟规划2个海上风电场址,初步规划总容量4330万千瓦。
甘肃白银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风电项目154万千瓦,单千瓦投资按5550元估算,总投资约85.47亿元;“十四五”及中长期,全市新建风电项目221万千瓦,单千瓦投资按5550元估算,总投资约122.6亿元。
内蒙古通辽明确,到2025年,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新能源装机规模达2009万千瓦以上。
在风电建设方案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唐山市下发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22-2025年),文件指出,到2025年,唐山市累计新开工建设海上风电项目2-3个,装机容量300万千瓦;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初具基地化、规模化,累计总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到2035年,累计新开工建设海上风电项目7-9个,装机容量1300万千瓦以上。可见唐山市对海上风电发展的大力支持。
在风电配储方面,10月份,湖南省公布了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新型储能首批试点候选项目名单,文件指出,本次入选湖南省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新型储能首批试点的项目有21个,项目业主包含国家电网、广东能源集团、国家电投、中国能建、协合新能源、伟旺电力、华自科技、大唐集团、中广核、湖南宜杨、三一重能、华润、湘电集团等。
另外,在碳达峰实施方案方面,北京、江苏以及湖南明确指出风电发展规模,其中,北京市明确,到2030年,太阳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左右;江苏省明确,到2025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2800万千瓦以上;湖南省明确,到2025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力争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4000万千瓦以上。
此外,在风电用地方面,内蒙古阿拉善盟指出,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用地及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