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其中指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综合考虑风能资源条件、电网建设情况及村集体收益情况,明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的实施条件,在风能资源条件和接网条件较好,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需求较大、迫切性较强的行政村优先试点。根据试点条件,以村为单位选取试点对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试点项目规模不超过20MW。
以下为原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有序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我们研究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现印送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全面监管乡村风电项目实施过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8月6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发展目标按“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阶段设定。
二、组织实施
(一)试点先行
1.明确试点条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综合考虑风能资源条件、电网建设情况及村集体收益情况,明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的实施条件,在风能资源条件和接网条件较好,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需求较大、迫切性较强的行政村优先试点。
2.选取试点对象。根据试点条件,以村为单位选取试点对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试点项目规模不超过20MW。
(二)稳步推广
结合试点项目开展情况,不断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发展政策机制,结合各地发展目标,稳步有序推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
三、有关政策支持
各地应用好用足《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中有关支持性政策,保障驭风行动项目顺利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省级统筹。省级能源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驭风行动项目对于推动农村能源革命、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统筹各市县范围内村级项目实施,在推动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切实发挥驭风行动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明确项目布局。在摸清各县(市、区、旗)自然地理、产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村集体的收益,以及风能资源、电网结构等情况基础上,明确拟纳入驭风行动的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开发规模、场址布局等,形成项目清单。
(三)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不得以配套产业、化解债务、变相收取资源税(费)等各种形式增加非技术性投资成本,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避免整县开发模式可能形成的开发主体垄断现象。
(四)严选投资主体。以村为单位,优选有实力的风电投资开发主体。确定投资主体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投资能力、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及资信状况等因素,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明确投资主体与村集体的股权合作架构、合作内容及相应的权责关系,包括项目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等的分工,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五)合理共享收益。结合各地风电开发建设条件和经济性水平,以股比分配方式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集体和开发企业的收益分配标准,避免出现干股模式或要求投资开发企业承担村集体各类不合理费用等情况发生,项目并网后收益分配情况应及时报县级有关部门。
(六)保障农民利益。各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落实驭风行动项目涉及的关键要素保障,并监督“村企合作”模式的落实情况,做到不与村集体争利,切实保障村集体和农民按照协议约定得到应有的收益。
(七)做好生态保护。纳入驭风行动的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可能带来的影响,采用低噪音风电机组,明确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积极融入乡村风貌,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八)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新能源云”等已有平台,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规划阶段上传省级总体方案,并填报项目前期信息;建设阶段组织更新项目建设和并网状态,及时填报建档立卡信息;运行阶段统计项目上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数据,做好项目收益共享等情况监测。“新能源云”平台要做好各阶段工作支撑,并根据“千村万乡驭风行动”实际需求,持续做好平台功能迭代完善工作。“新能源云”等已有平台不能覆盖的区域,由电网企业开发相应手段。
(九)加强监测监管。村集体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村民公开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项目监管,加强舆论引导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项目的有序开展。
(十)及时总结经验。各省应及时跟进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展,结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实时调整相应的政策措施。